来源:省民委网站   时间: 2013年12月06日

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委(宗教局)
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制度(试行)的通知

辽民族发〔2013〕29号

委(局)机关各处室、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辽宁省民委(宗教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2013年12月6日      

辽宁省民委(宗教局)
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内部管理,规范工作秩序,改进工作作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省民委(宗教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条 工作人员有事应请假。请事假的批准权限:一般工作人员请假,3天及以内由处室处长(主任)批准并报委(局)分管领导;3天以上由处室处长(主任)签署意见,由委(局)分管领导批准。处室正、副处长(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请假,3天及以内由委(局)分管领导批准并报主任(局长);3天以上由主任(局长)批准。委(局)副主任(副局长)请假由主任(局长)批准。
  第三条 工作人员因病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请病假需提供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病假期满仍不能上班的,应依新诊断证明续假,或按请事假办理请假手续。请病假批准权限与请事假批准权限相同。
  第四条 申请休探亲假、生育假、婚丧假及带薪年休假等法定假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后履行报批手续。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请(休)假,由委(局)分管领导初审、主要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 请假由本人提出并填写《省民委(宗教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附件1),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因紧急情况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先口头请假,事后及时补办。
  第六条 各处室处长(主任)负责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并有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填写《工作日考勤登记表》(附件2),每月填报一次《考勤汇总统计表》(附件3),经处室处长(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下月5日前送人事处,由人事处负责汇总。考勤结果作为机关处室和干部日常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直至相应的纪律处分。当月旷工累计3天以上的,给予通报批评;全年累计旷工20天以上30天以下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民委(宗教局)机关全体干部。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制度。
  附件:1.省民委(宗教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
     2.工作日考勤登记表
     3.考勤汇总统计表

 


 
【 附  件 】
附件1.doc
 
【 附  件 】
附件2.doc
 
【 附  件 】
附件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