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民委网站   时间: 2015年09月06日

辽宁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创建五星级
宗教活动场所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宗发〔2015〕39号

各市宗教事务局,绥中、昌图县宗教事务局:
  现将《创建五星级宗教活动场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宗教事务局      
  2015年9月6日      

创建五星级宗教活动场所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创新宗教事务管理,巩固和深化我省宗教界争创“双文明”活动成果,结合我省实际,省宗教事务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创建“五星级宗教活动场所”活动。
  一、目的及意义
  创建“五星级宗教活动场所”活动是深入推进创建宗教界“双文明”和“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的重要举措,是探索加强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积极尝试。旨在通过创建活动,使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更加规范,宗教界形象进一步提升,宗教关系更加和谐。
  二、对象及条件
  参加创建活动的对象为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重点是国家宗教事务局命名的宗教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全国和谐寺观教堂,省委统战部、省宗教事务局表彰的创建文明和谐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创建活动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国爱教。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弘扬宗教优良传统,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知法守法。组织、教育、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学习、遵守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自觉抵御和反对邪教。
  (三)团结稳定。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团结,宗教教职人员之间关系和睦,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之间关系和谐,宗教活动场所周边群众关系融洽。
  (四)活动有序。宗教活动场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宗教活动文明、健康、依法、合规、安全、有序。
  (五)教风端正。宗教教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教义教规,品德良好、仪态端庄、正己化人、持戒修行。
  (六)管理规范。管理组织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方式民主,管理机制有效,管理措施到位,财务管理规范。
  (七)安全整洁。建筑设施安全,彰显文化特色,安保措施到位;院落整洁卫生,与周围环境协调。
  (八)服务社会。社会责任意识强,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服务社会,利益人群。
  (九)保障权益。广泛筹措资金,按时缴纳宗教教职人员相应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
  三、评选办法
  由省宗教事务局牵头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宗教方面的专家学者、宗教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信教群众组成创建活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宗教活动场所创建认定评选工作。
  省创建组委会从各地推荐的创建单位中遴选产生,经省创建组委会审核、审查、公示、授牌。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9月初)。制定下发《创建五星级宗教活动场所实施方案》,明确创建目标要求、创建标准。各地结合全省宗教“双文明”表彰推荐活动,认真对照,组织落实,9月20日前将推荐参加五星级宗教场所评选名单及推荐材料上报省宗教局。
  (二)组织实施阶段(9月下旬-10月底)。省宗教事务局结合“双文明”表彰活动一并组织考核。在省宗教事务局门户网站公示拟评选五星级宗教活动场所名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公示结果形成评审意见。
  (三)总结表彰阶段(12月)。在第五次全省宗教界“双文明”活动总结表彰大会上,公布评审结果并授牌。
  五、管理要求
  各有关宗教事务工作部门要对“五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进一步加强管理,巩固和扩大创建成果。省宗教事务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检,不定期进行抽检,一旦发现有治安、消防、财务管理以及非法活动发生或存在隐患的,随时取消命名并直接摘牌。
  六、有关要求
  各级宗教工作部门要抓住创建“五星级宗教活动场所”有利契机,充分发挥宗教活动场所主体作用,号召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共同参与,积极推进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创新,进一步提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水平,努力打造管理规范、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有文化内涵的宗教活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