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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 辽民宗发〔2022〕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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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省沈抚示范区党工委党建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 2018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的旗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扎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涌现出一批创建成效突出、群众认可度高、示范推广意义强的先进典型。 为激励先进,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过严格评选,省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决定命名26个地区和单位为第三批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有效期5年。希望被命名的地区和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积极发挥示范引导作用,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着力深化内涵、丰富形式、创新方法,打造创建工作升级版,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为实现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为重要抓手,大力宣传推广示范区示范单位先进经验,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现代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实现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第三批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名单 辽宁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附件 第三批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名单 沈阳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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