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现将《辽宁省差别电价收入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1月28日
辽宁省差别电价收入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差别电价收入使用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和《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15〕57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别电价收入,是指按照国家差别电价政策,在正常电价之外对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高耗能行业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加收的电费收入。
第三条 差别电价收入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省电力公司收缴,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电力公司在每季度结束后的25日内,将上一季度差别电价收入按照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规定全额上缴省级财政。
第四条 差别电价收入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差别电价收入主要用于支持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具体支出范围: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项目补助、电力企业代征手续费、项目管理费(包括专家咨询评审费、会议费、公告宣传费、课题研究费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差别电价收入的使用采取无偿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在每年部门预算编制前印发工作指南确定差别电价收入的支持重点,明确资金申报、审批、分配、下达等工作要求。
第八条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印发的年度工作指南负责本地区项目的组织、审核、上报工作。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市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后,提出项目支持意见,并纳入本部门年度预算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条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报送的项目预算进行程序性审核后汇总纳入省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草案提请省人大审议。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按照省人大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草案,在规定的时限内批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省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规范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各环节工作。
第十三条 差别电价收入必须按照下达预算执行,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须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辽宁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09〕2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