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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 辽财采函〔2020〕1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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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各供应商: 为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管理水平,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按照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省财政厅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流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应商入库条件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入库方式 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实行电子注册备案制,供应商入库无须提交纸质资料。 省财政厅建立全省统一的供应商库,实行“一地入库,全省通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拟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www.ccgp-liaoning.gov.cn)完成网上电子注册。 三、供应商入库程序 供应商在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点击“注册”,选择“供应商注册”进行电子注册,具体程序如下: (一)开通供应商账号。 供应商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后,点击提交,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 (二)完善供应商基本信息。 供应商账号开通后,应及时完善供应商类型、银行账户、证照等基本信息。省财政厅或各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对。其中,省财政厅负责核对登记注册在大连地区或省外的供应商信息;各市财政部门负责核对登记注册在当地的供应商信息。信息核对无误后,供应商完成网上电子注册,可在线办理投标保函、合同融资贷款、合同备案及接收付款信息等业务。 四、供应商信息变更程序 已完成网上电子注册的供应商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登录辽宁政府采购网修改相关信息,其中供应商名称和法定代表人信息发生变化的,财政部门重新进行核对;其他信息发生变化的,系统自动完成信息变更。 五、其他有关事宜 供应商所提供信息须真实、准确、有效,如未及时完善、变更相关信息,或提供错误、虚假信息的,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财政厅印发的《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辽财采〔2010〕720号)和《关于简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17〕340号)同时废止。
省财政厅 2020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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