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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辽财监函〔2022〕3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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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各资产评估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2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2〕4号)要求,省财政厅决定与省资产评估协会联合开展2022年度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2022年9月结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加大对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力度,突出问题导向,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资产评估机构切实提升执业质量。 二、检查对象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对省内(不含大连,下同)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覆盖面不低于10%的要求,在“财政资产评估机构抽取系统”随机抽取25家重点检查对象,检查名单(附件1)和本通知一并下发,在辽宁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czt.ln.gov.cn/)、辽宁省资产评估协会网站予以公示。 三、检查方式 本次监督检查由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处统一组织,联合省资产评估协会统一实施,检查人员由省、市财政监督检查人员、省资产评估协会人员和专业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全面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实地检查与送审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在省内(不含大连)资产评估机构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开展重点检查。 四、检查时间 (一)机构自查。7月15日前,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自查。 (二)重点检查。7月18日至9月30日,在自查的基础上开展重点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五、检查内容 对资产评估机构2021年度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范围以2021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主,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检查内容包括: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符合设立条件、机构备案、内部治理、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机制、质量控制体系及项目质量等情况。重点关注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勤勉尽责、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工作底稿反映评估程序实施等情况,严肃查处滥用资产评估方法、出具虚假报告和重大遗漏报告等违规行为。 六、检查要求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5家资产评估机构应立即开展自查工作,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积极主动整改,于7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向省财政厅提交自查材料(PDF格式文档)。 (二)资产评估机构应积极主动配合检查,指定一名联络员协助检查工作,按要求及时为检查组提供所需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或拒绝检查。联络员名单请于7月15日前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三)实地检查时,资产评估师若不能亲自到检查现场核实确认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底稿时,须提供不能到达现场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机票火车票、住院通知等)及代签字授权委托书。 联 系 人:张晨 林琳 联系电话:024-22821930 23496706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2022年度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名单 2.资产评估机构自查资料清单 辽宁省财政厅 附件1: 2022年度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名单
附件2: 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自查及填报 1. 资产评估机构自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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