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城镇“绿叶杯”(城市管理)竞赛活动考评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城镇“绿叶杯”(城市管理)
竞赛活动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增强城市韧性和承载能力,补齐城市管理短板,有效缓解“城市病”,推动建设宜居、绿色、韧性、智慧、人文城市,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城镇“绿叶杯”竞赛活动,激励各市争先创优,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和治理能力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三条 考评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开展,省城市更新领导小组作为评审小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考评对象为各市和沈抚示范区。
第四条 竞赛活动周期为三年。考评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考评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先进单位进行表扬并给予一定数额“以奖代补”资金奖励;总结表彰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以省政府名义对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第二章 年度考评
第五条 考评方式为省考评各市和沈抚示范区,市考评所辖区,市辖区考评结果由市报省备案。省考评采取工作评价和满意度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工作评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满意度测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统筹发展和安全,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立足点,按照区域定位、功能定位,着力补短板、强弱项、提品质、增效益,对城市管理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评内容以年度考评方案为准。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印发年度考评方案,并进行考评。
第八条 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工作评价70分,满意度评测30分。另设加分项,分值不超过10分。考评结果纳入省政府对市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并按得分情况分为“好”“较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沈抚示范区与各市一起排名)。
加分项:争取国家、省试点城市并取得试点经验,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集体,相关工作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通报表扬或经验推广,召开全省现场会,在全省会议介绍经验做法,得到国家、省级主流媒体宣传等。
考评得分按高低排名,1—5名的市评定为“好”等次,6—10名评定为“较好”等次,其他评定为“合格”或“不合格”等次;市辖区“好”等次5个,“较好”等次5个,由“好”和“较好”等次的市各推荐1个区产生,其他评定为“合格”或“不合格”等次。出现中央及省环保督察、国务院大督查发现涉及城市建设管理方面严重问题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生态安全事故、出现重大负面影响舆情事件情况之一的城市,评定为考评得分等次的下一个等次。
第九条 考评程序
(一)各市自评。各市及沈抚示范区按照本办法及年度考评方案要求,每半年开展一次自评并对所辖区进行考评,形成自评报告、得分及所辖区考评得分,分别于当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省级考评。省级考评包括工作评价和满意度测评两部分。工作评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及重点抽查、现场检查等情况,对各市及沈抚示范区自评报告中相应考评内容和得分情况进行评审,于次年1月10日前形成考评得分书面意见。满意度测评由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对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进行评估,并对常驻城区普通市民开展满意度测评,形成满意度测评报告和得分。
(三)综合评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考评结果进行汇总,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及得分、等次,经省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第三章 激励与表彰
第十条 省财政每年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安排一定金额的“以奖代补”资金,对年度考评为“好”等次的市、区予以奖补激励,具体金额根据考评结果确定。
第十一条 受奖单位可以从“以奖代补”资金中提取10%用于补助“绿叶杯”竞赛工作经费,其余用于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省政府对三年考评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先进市和先进区表彰名额各不超过8个。表彰方案另行制定。
先进单位按照三年年度考评得分之和由高到低确定。
第十三条 对三年表彰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杯和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