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22〕13号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 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 |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要求和全国土壤普查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普查工作重要意义 土壤普查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守牢耕地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遵循土壤普查全面性、科学性、专业性的原则,衔接已有成果,借鉴以往经验和做法,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组织实施方式,全面摸清土壤质量家底,为守住耕地红线、保护生态环境、优化农业生产布局、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准确把握普查工作要求 认真对照国家明确的普查对象与内容、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抓紧组织开展普查工作。 (一)科学编制实施方案。按照“2022年开展试点、2023—2024年全面开展、2025年完成总结报告”的总体进度安排,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合理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责任分工。 (二)强化技术服务支撑。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组织专家、科研人员为普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与支持,有计划地开展技术培训、业务练兵,提高土壤普查人员队伍专业素养,确保普查工作符合“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要求。 (三)严格普查质量控制。建立普查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和普查数据质量追溯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要求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按要求报送普查数据。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普查数据。 (四)抓好试点和盐碱地普查。沈阳苏家屯区、大连瓦房店市2个试点地区普查工作任务以及全省盐碱地普查工作要按照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的要求,统筹当前疫情防控实际,积极创新工作机制,为全省普查工作提供经验。 三、切实加强普查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辽宁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各市政府是本地区土壤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二)加强部门协作。土壤普查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统筹推进落实、形成工作合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加强技术指导、信息共享、质量控制、经费物资保障等工作。 (三)加强经费保障。本次土壤普查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分担,列入相应的财政预算。各市政府要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将经费纳入相应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监督审计。各地区可按有关规定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土壤普查相关工作。 (四)加强宣传报道。积极总结试点地区工作经验和做法,为全省普查工作全面开展奠定基础。用好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土壤普查的重要意义和相关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辽宁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辽宁省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辽宁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 组 长:王明玉 副省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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