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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3日  信息来源: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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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业经2023年3月15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346号令公布,自2023年5月4日起施行。

  一、《规定》的主要特点

  一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条例精神实质,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规定的重要制度,确保与国务院条例立法精神和规定内容保持一致。

  二是提高依法决策意识。通过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把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要求制度化,进一步提升各级行政机关决策能力和水平。

  三是细化重大决策程序。对国务院条例规定的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结合我省实际作出细化和补充,增强可操作性。

  二、《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共6章43条,进一步明确负责拟订重大决策事项目录的部门,细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决策程序,重点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重大决策事项范围的确定。国务院条例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事项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从目前所了解的外省立法情况来看,均沿用了国务院条例确定的重大决策事项范围。考虑到我省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实际,列入重大决策事项范围的决策事项也不宜明显扩大,故按照国务院条例确定的重大决策事项范围执行。

  (二)关于坚持和加强党对重大决策的全面领导。一是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重大行政决策在出台前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二是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职责权限、本地实际和重要工作,制定决策事项目录,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关于提高决策草案的质量。一是为了增强各方参与的实效,结合工作实际,细化了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的措施。二是为了防范决策风险,细化了风险评估的内容。三是为了保证决策合法合规,细化了合法性审查的程序。

  (四)关于严格重大决策的执行。一是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二是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确需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联系单位:省司法厅立法二处

  联系人:杨玉峰 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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